王老太太一度因病危而住進加護病房,遠在美國的兒子王泰德(化名)回台照顧母親。沒想到過了兩天之後,王老太太奇蹟似地甦醒,在她清醒的五天裡,每天都帶著私人印鑑,到銀行從自己戶頭提領149萬元,五天後王老太太再度陷入昏迷,這回幸運之神不再眷顧她,王老太太重新入院後,短短兩天後即逝世。不過在她迴光反照的這五天裡,前後一共提出了745萬元。

在王老太太過世後,稅捐機關認為她當初是在病重的情況下,提領自己的財產,似乎是已經知道自己來日恐怕不多,因此判定從老太太戶頭裡被提出的745萬元,是贈與給兒子王泰德。然而王泰德卻向稅捐機關表明,不知道媽媽存款的下落,如今王老太太本人又已過世,這項贈與案該如何處置?

根據財政部在 78年4月12日公布的「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已經規定徵納雙方若對課稅事實有爭議,可以進行協商。不僅如此,這項要點也規定徵納雙方可以協談的情況與時間點。以王老太太贈與案為例,若案件仍在國稅局審核中,納稅義務人認為雙方對於課稅的事實認定、證據的採認有協談必要,可以提出稅務協商。

假設案子已進入稅務官司階段、復查階段,或是正在進行進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階段,經撤銷後需要國稅局再重新核定;或申請復查的程序跟理由與規定不符,或者對於法令出現誤解狀態,認為有必要和稅捐機關協談者,都可以提出稅務協商。

若民眾打算申請協談案件,可以跟國稅局的承辦人員申請,由承辦人員或其股長簽報核准;如果已經進入行政救濟的案件,因相關事證有所爭議,可以跟承辦人員討論進行協談,透過復查委員會的決議辦理。不過,有些協談案件較為特殊,會由機關首長直接交辦。總之,若已確定可以進行協談,國稅局會於協談到期日三天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應參加協談的人員進行協談作業。

從今年 1月23日修法後,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金額超過220萬元才會課徵贈與稅,因為贈與稅的核課期間有五年,如果真的發生贈與行為,依法申報贈與稅將是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作法。

不過,若如同本案的情況,對於贈與是否發生存有爭議,並對國稅局的核課有疑慮,就可以試著進行協談。假使納稅義務人王泰德擁有的的證據並不充分,此時最需要注意及掌握的,還是「協談的氣氛」。在這裡所謂的氣氛是指,一定要掌握部分利基,才有協談的必要及可行性。如果考量後發現,無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說詞,情勢很有可能一面倒,王泰德就難有協談的優勢。

因此,王泰德可以從下列幾個方向搜尋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例如:往前或往後尋找資金流程,確定自己的帳戶金額有無異常增加,如無增加相對龐大的金額,則對當事人將更有利;或是蒐集王老太太可能使用現金的機會,像是否用於醫藥費,或是其他無憑證的現金支出,都可以在與稅務機關協談時,加大協談的利基,達到節稅的效果。

總之,民眾對於國稅局的核課有爭議時,並非僅有等待行政救濟一途,最好在進行審理時,趕緊蒐集有利的相關證物,包含資金流程、法令依據等,與稅捐稽徵單位進行協商,才不會多繳冤枉的稅款。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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