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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表示,根據財政部最新發布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除增修下列項目外,餘仍維持96年度之標準。
一、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增修部分:配合心理師法之訂定,增訂心理師業別,其收入應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9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增修部分:
(一)職能治療師費用標準,修正為取自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其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按每點0.78元核算,掛號費收入部分,按收入78%計算;至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仍維持按收入20%計算。
(二)增訂心理師之費用率標準為核定收入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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