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父親因年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的安養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安養費用,若該護理之家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及私立護理之家機構(如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業務者),該等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該部分收費准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反之,若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分(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等)之收費,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條件。
該局指出,符合上述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請就養護費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部分單獨開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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