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24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擔任連帶保證人,在死亡之後,除非主債務人確定無法清償該筆債務,否則該項或有債務,不可從遺產總額中任意扣除。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指出,甲君96年間死亡,生前為A公司向銀行借款1.5億元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其子女乙君主張甲君生前積欠銀行該筆債務,應從遺產中扣除。國稅局認定該筆債務為或有債務,且A公司並沒有不能償債的情況,因此不准扣除;乙君經行政救濟程序,還是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被繼承人生前擔任連帶保證人債務為「或有債務」,將來不一定由連帶保證人負責清償,於連帶債務的債權人未實現請求給付前,應為給付之主體及數額均無從確定。

 國稅局指出,除非主債務人已處清償不能狀態,比如無清償能力,包括名下無任何財產或者無償還能力,像死亡或者法人不存在等問題,連帶保證人甲君才需要代為清償,乙君也才可以主張從遺產中扣除;但因A公司借款債務在甲君死亡時,清償期還未到期,且繳息正常,是於甲君死亡時,A公司並非已處清償不能狀態,於是判決乙君敗訴。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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