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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關於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達二次以上,可分為:
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二、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之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三、同一年度有二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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