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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區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配偶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且於國內因有從事投資理財活動所孳生之利息及股利所得,其綜合所得稅要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可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陳小姐可依上揭二種方式,亦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選擇對其較有利之方式完納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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