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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者,應將前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上述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上述要點。
該局說明,假設甲商號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於99年7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99年1至6月份之查定營業額為400,000元,99年7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600,000元,倘甲商號為咖啡館,其純益率為9%,則甲商號9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1,000,000元,課稅所得額為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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