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的批售折扣,即所謂的承銷人佣金收入,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如個人承銷人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7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臺北市國稅局指出,該筆佣金收入並非由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承銷人不會取得彩券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請公益彩券之個別承銷人留意,務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併同各類所得申報。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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