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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兩岸往來及通婚頻繁,有關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時所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臺北市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居民身分證影本。
(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每年逐次取得有關的公證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另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受扶養親屬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應填寫該證號,如果沒有統一證號者,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寫受扶養親屬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2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如:西元197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750527)請民眾多加配合,以便能順利申報並方便稽徵機關據以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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