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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該屋買入價格,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至於該項所得之計算,依納稅義務人是否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之實際價格的相關證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實計算或按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檢附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下列兩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一〉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
1.計算方式: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舉例如下:甲屋出售,約定房地總價為1千萬元,該屋原購入房地總價7百萬元,售出過戶當年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450萬元,則該屋出售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買賣差價300萬元×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30萬元】。
〈二〉契約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
1.計算方式:(房屋的賣出價額 - 原買該屋時取得成本 - 一切改良費用)。
2.舉例如下:甲屋出售,契約中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出售價款300萬元及700萬元,原取得時契約載明房屋及土地售價分為250萬元及450萬元,又取得該屋後,發生改良費用20萬元(須檢具相關資料),則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房屋賣價300萬元-原房屋買價250萬元- 改良費用20萬元】=30萬元】。
二、無法檢附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訂之9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為利民眾參考,將計算方法整理如下表:
〈一〉依出售之房屋之所在地在以下各地區,列示如下:
1.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為所得額。
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為所得額。
3.準用直轄市之縣:
〈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為所得額。
〈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為所得額。
4.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為所得額。
5.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為所得額。
6.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為所得額。
〈二〉試舉一例:甲屋位在臺北市,97年出售,該房屋之評定現值100萬元,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29萬元〈100萬元×29%=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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