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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交易,墊高土地購置成本後,再拿去捐贈給政府機關,並列報高額的捐贈扣除額,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外,還要再加處漏稅額一倍的罰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扣除額5,000萬元,國稅局查核購買土地的資金來源後,發現甲君先向A公司(負責人為代書乙之二等親)以1,000萬元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兩個月內以5,000萬元出售該土地給代書乙君,取得土地出售價款5,000萬元之後,向另一代書丙君按土地公告現值5,000萬元,購買另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捐贈給政府機關。

國稅局指出,本案是甲君透過A公司及代書乙君、丙君的蓄意安排,藉由土地低買高賣手法將甲君的資金成本墊高,再將墊高後的資金,按土地公告現值購買另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用以捐贈政府機關,藉虛增捐贈土地的成本,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因此甲君的綜合所得稅土地捐贈扣除額按查獲的購買實際成本1,000萬元核定,至於虛列捐贈扣除額4,000萬元,被剔除並補稅處罰近900萬元。

國稅局表示,自 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核實減除;若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況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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