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取得增資緩課股票,雖然可免計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繼承而來的增資緩課股票,不可主張是遺產就不申報所得稅,而須以面額部分計算為當年度的營利所得。

複查遭駁回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公司以其未分配盈餘增資供特定用途使用者,股東因而取得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免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但此類增資換課股票,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必須針對面額部分計算為當年度的營利所得,並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一名黃君於 91年8月31日過世,其配偶李君於辦理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本人及丈夫黃君的利息、租賃及緩課股票部分的營利所得,經北區國稅局查獲,核定李君漏報的綜合所得總額高達1,000萬餘元,並要求補稅300萬餘元。

李君不服,主張她是繼承丈夫黃君的緩課股票,既然該股票是遺產的一部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免繳納所得稅」,因此申請復查,但仍被北區國稅局核定駁回。

漏報得受罰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取得增資緩課股票於當年度轉讓時,原則上應就面額部分作為轉讓價格申報所得。雖然我國稅法規定,股東取得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發記名股票時,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有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等特殊情況,國稅局會認為股東的營利所得實質上已實現,即應計入當年度的所得申報綜所稅,才不會因漏報營利所得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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