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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惟嗣後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負責人又行蹤不明,致個人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承租人有上述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報書,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上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並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可憑此向國稅局補報之扣繳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說明,承租人有上述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報書,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上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並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可憑此向國稅局補報之扣繳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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