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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該如何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呢?
該局說明如下:
一、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
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
1、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
空盒郵寄抽獎…等。
2、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
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等。
3、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4、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二、辦理扣繳的規定:
1、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
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10%。
2、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
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
3、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
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
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
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4、以實物如電視、照相機等做為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
(1)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給付獲(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扣繳
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
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
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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