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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員工以低於市價之認購價格認購庫藏股票,應否課稅?性質屬於何種所得?若是境外子公司員工認購庫藏股票,有無課稅問題?與證券交易稅是否重複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公司員工符合認購庫藏股資格者,以低於市價之認購價格取得股票,其取得股票日之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屬同法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取得時課徵所得稅,於交付股票日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若其國外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我國境內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員工於公司發給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則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問題,惟若是由臺灣地區以外之子公司於當地聘雇而未在臺灣地區提供勞務之員工認購者,若該員工係大陸地區子公司之員工且為臺灣地區之人民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證券交易稅係對出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按交易成交價格課稅,與上開行為係以所得課稅,性質上兩者並不相同,無重複課稅問題。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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