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收款項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發生呆帳損失時,有何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另依同條第6款第1目規定,呆帳損失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500萬餘元,因行使催收之存證信函郵寄地址並非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以致遭剔除補稅。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