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準兩岸三通後的房地產商機,常有企業先向銀行借得資金投資購買土地,等到地價上漲後再出售,不但可賺取買賣價差利潤,每年還可列報高額的借款利息支出。但要注意的是,企業用以投資的土地借款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只能在租金收入範圍內列報為當期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南部某家經營螺絲製造的甲公司,在申報96年度所得稅時,列報利息支出900萬餘元,經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其中土地的借款利息達400萬餘元,甲公司主張,該筆土地借款利息是投資購買一筆台南市郊區具有增值潛力的土地,甲公司並於96年初向銀行借款7,000萬餘元,因此96年度確實支付400萬餘元借款利息給銀行。

而甲公司為充分運用該筆土地,已將土地出租給乙公司使用,所收取的租金100餘萬元也據實申報租金收入。南區國稅局審核後認為,甲公司96年度為投資而購買土地的400餘萬元借款利息,按規定原本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但因甲公司96年度取得該土地租金收入100萬餘元,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在租金收入範圍內認列當期利息費用,最後只允許甲公司列報100萬餘元為當期費用,其餘300萬餘元則轉列為遞延費用,並核定甲公司需補繳稅款70萬餘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土地是否已過戶,以及土地的使用情形,而有列為「當期費用」、「資本支出」或「遞延費用」等三種不同會計處理方式。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也就是要列入土地成本項下,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則可列報為當期費用;但若公司所購買的土地非屬固定資產,不是自行使用而是投資用途,借款利息則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將來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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