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收回作廢重開,已主動更正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者,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該條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依財政部99年1月18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証明單。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者,非屬金額錯誤之情形,仍應依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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