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6/3日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但35條文遭保留,關於租稅優惠,昨日僅通過「為鼓勵外商來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凡外商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業在台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商的貨物銷售國內外客戶,以支援產業及其供應鏈發展者,政府將優惠其免徵營所稅。」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審查「產業創新條例草案」75條文,經委會下午逐條審查,初審通過40條。經委會立委就35條保留條文中,有8條提出修正動議、1項臨時提案。經委會今天將續審「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將就保留條文進行朝野協商。

 另外,應民進黨立委要求,經委會經朝野協商決議,將於下週三或下週四召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公聽會」,廣徵意見。

 在第九章「租稅優惠」的3條文中,僅第32條一讀通過,即外國營利事業來台自行或委託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以及簡易加工,並且交付該外商的貨品銷售至國內外客戶,將可獲免徵營所稅優惠。

 工業局指出,現行促產條例規定,外商來台自行或委託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內銷時將享有免營所稅優惠,產創條例擴大至外銷也可享有免營所稅,主要用意在於鼓勵外商來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並且對產業而言,可得到整個供應鏈支持。

 但經濟部與財政部對適用的外商條件設有門檻,現行規定為必須年銷售額超過2億元,外銷比重占10%,包括日立、美商應材、拜耳及威騰等公司均通過核准適用。未來,當產創條例通過後,經濟部將與財政部研商是否重訂新的門檻。

 產創條例草案第31條規範,在國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的營運總部,取消過去盈餘匯回台灣免徵營所稅規定,僅對三類所得可免營所稅,包括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權利金所得,以及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不過,因立委丁守中等人也提條正條文,於國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的營運總部,在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累進稅率,最高按15%課徵所得稅,但以未申請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抵減者為限;並且增加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利息所得可免營所稅。使該條文暫予以保留協商。

 另外,企業對研發與人才培訓支出支出金額35%限度內,當年起5年內可投資抵減營所稅。但因立委蕭景田提臨時動議,希望將支出金額35%調降至30%,該條文也列入保留協商。

 丁守中表示,即使產創草案完成一讀,仍須經朝野協商,以及二、三讀公聽會等程序。他認為,產業創新條例恐無法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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