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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委託顧問公司,從事新產品測試的費用,並不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的規定。如果公司在申報稅捐時誤用此項投資抵減,將遭剔除。

 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的認證要求,而委託他人進行測試時,受託測試單位應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或第9款等規定,以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機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的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者為限。

 台北市國稅局說,這些單位受託的測試費用,才是符合可以列為抵減的法定單位,其支出的測試費用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作為扣抵稅額之用。

 國稅局查核某甲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研發支出金額,包含研究新產品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的認證要求,卻委託國內某顧問公司,從事測試新產品的測試費用800餘萬元。

 不過,甲公司所委託的測試單位為「顧問公司」,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所規範的測試單位,該項測試費用因此被該局核定為,不准適用投資抵減,而開單要求甲公司補稅200餘萬元。

 國稅局指出,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的認證要求,所支付的測試費用,才屬於研究與發展支出範圍,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至於研究階段後因銷售行為所支出的認證測試費用,則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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