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巿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聘僱之外籍勞工於今年6月1日離台,公司支付5月薪資22,000元,應按何扣繳率扣繳?
目前分類:各類所得申報 (300)
- Sep 08 Thu 2011 00:20
「非居住者」的薪資勿以居住者之扣繳率5%辦理扣繳
- Sep 07 Wed 2011 00:01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會計人員詢問,因公司發薪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非居住者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 Aug 03 Wed 2011 12:18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君係○○服飾店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店於97年間給付租金100萬元予屋主,扣繳稅款10萬元,未依規定於98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遲至98年8月5日始自動補報,國稅局乃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計1萬元。
張君不服,主張其不諳法令規定,且國稅局並未輔導申報相關事宜,請准予免罰,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訴願決定駁回。
- Aug 01 Mon 2011 21:08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商號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9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每次給付35,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經本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鍾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
- Jun 03 Fri 2011 22:17
保險業務員領取佣金收入之課稅規定
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已自97年7月1日起,依情況不同區分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 Jun 03 Fri 2011 22:09
納稅義務人採用試算服務申報後,扣繳單位辦理憑單更正,可免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適用99年度綜合所得稅額試算申報,並依規定辦理確認申報。如嗣後補稅原因是扣繳單位原申報的憑單金額錯誤所致,國稅局只會向納稅義務人補稅,不會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99年度在A公司上班,實際支領薪資所得1,800,000元,但A公司在100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金額為1,500,000元,又甲君符合9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申報並且已按規定辦理確認申報,嗣後A公司發現扣繳申報資料錯誤而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國稅局將僅對A公司處罰,至於甲君之短報薪資所得300,000元只會補徵稅額,不會因A公司辦理所得扣繳憑單之更正,而對甲君短報所得處罰。
- May 27 Fri 2011 00:55
進修EMBA獲公司補助 無對價關係免課所得
基隆市李小姐問:家妹考取在職碩士班,取得公司給付進修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 May 25 Wed 2011 23:58
模特兒從業人員提供表演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演藝人員提供表演勞務之報酬,依情況不同區分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模特兒從業人員與經紀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經紀公司亦未提供教育訓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模特兒從業人員委任經紀公司以本人(模特兒)名義與業主簽訂表演合約,並自行負擔表演之成本及直接必要費用者,該表演勞務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以表演合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含給付經紀公司之佣金)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表演人之費用率(99年度為45%)計算必要費用,辦理結算申報。
- May 25 Wed 2011 23:57
保險業務員領取佣金收入之課稅規定
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已自97年7月1日起,依情況不同區分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99年度為20%)計算必要費用,辦理結算申報。
- Apr 14 Thu 2011 22:45
外商派遣人員來臺服務,如超過一定期間即視為常設機構,不適用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免徵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之所得稅協定規定,與我國訂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之企業,除透過其在臺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營業利潤僅由其居住國課稅,如該外國企業經由其在臺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我國得就該企業歸屬於在臺常設機構之營業利潤課稅。
該局說明,依「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澳租稅協定)第5條第2項規定,「常設機構」包括他方領域之企業透過其員工或僱用人員,在一方領域內提供服務,包括諮詢服務,但以該活動(為相同或相關工程)在該一方領域內於任何12個月內合計超過120天者。故外商派遣人員來臺服務,如超過前揭規定期間即視為常設機構,不適用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免徵之規定。
- Apr 14 Thu 2011 22:44
營利事業支付佣金予個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某進口健康食品營利事業於支付銷售佣金予個人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而以該個人另外經營之營利事業所開立無交易事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款,涉嫌逃漏營業稅,已將相關資料發交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賦稅署稽核單位查核過程中深入了解該進口健康食品公司係以支付佣金予個人方式請個人代銷健康食品,並取得該個人另外經營與銷售健康食品無關之其他行業所開立之代銷佣金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但涉及短繳營業稅額,而該個人亦涉及漏報佣金所得。
- Apr 11 Mon 2011 20:21
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有調整。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
- Apr 05 Tue 2011 16:12
中區國稅局將自100年5月起加強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於4月底前自動補報繳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將自100年5月1日起對扣繳單位進行扣繳檢查,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並列舉扣繳單位常見疏失:
- Feb 22 Tue 2011 00:02
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補繳有無適用免罰規定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扣繳義務人自動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適用自動補繳只加徵利息之規定,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內申報,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應依限儘速向公庫繳款,並依規定期限申報,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 Feb 21 Mon 2011 22:11
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依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商行95年度給付獨資資本主甲君盈餘淨額80萬元,而甲君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身為該商行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卻未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按30﹪扣繳率扣取稅款24萬元,經該局查獲,乃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24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並在國內有居所,且未接獲戶政機關通知已變更為非居住者或遭除戶;另其經濟重心均在中華民國境內,A商行事務均須由其透過電話或電腦決定、處理,故其仍為境內居住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 Feb 08 Tue 2011 23:32
申報所得稅扣繳不知道房屋稅籍編號,該怎麼辦?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通常民眾於辦理房屋貸款、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扣繳等事宜須填寫房屋稅籍編號時,若無該屋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時,只要該房屋座落本市並已向該處申報並已設立房屋稅籍,便可進入該處全球資訊網站(www.kctax.gov.tw)查詢,路徑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全球資訊網→線上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查詢項下,分別選取區別、里別及街路門牌號碼後即可查得房屋稅籍編號,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司行號辦理扣繳時,如持有屋主房屋稅繳款書收據,其房屋稅籍編號記載於繳款書中間靠右之處,標示「稅籍編號:E…」,若屋主不願提供繳款收據時,不必擔心,可利用本處網站進行查詢方便又迅速,除此之外,如果您有任何地方稅務問題,歡迎使用「稅易通客服中心」服務專線2293363或該處服務電話0800-028-33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Jan 26 Wed 2011 01:07
99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00年1月31日星期一
高雄市旗山區食品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今年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截止日期有沒有延期?因往年好像有延長申報期間?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今年的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仍為1月底截止,前二年係因申報截止日洽好為例假日,可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今年申報截止日1月31日為星期一,因此沒有延期的問題!該局提醒各扣繳單位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 Jan 26 Wed 2011 01:07
申報期間內發現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錯誤,要如何申請更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其已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如果在申報期間發現錯誤要如何申請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單位如於申報期間內發現申報錯誤,請依申報方式的不同,按下列方式辦理更正:
- Jan 23 Sun 2011 01:03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月領取之薪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稅款之稅率,雖由6﹪降為5﹪,唯同一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之外勞,因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其全月領取之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100年度基本工資為17,880元)其扣繳率仍為6﹪,1.5倍以上者,扣繳率仍為18﹪,同時亦無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每月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短扣、短繳稅款而受罰。
- Jan 23 Sun 2011 00:56
年終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國稅局說明,這些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獎金或獎品,均屬薪資所得。至於年終獎金,係僱主基於犒賞員工一年來工作的辛勞以及讓員工過個好年的考量,特別於年終之際給付的獎金,換言之,年終獎金並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故扣繳單位給付時,得選擇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且依財政部99年12月22日發布,修正後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於發放年終獎金這類非每月給付薪資(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除扣繳率已由原先的6%調降為5%外,且每次給付金額如未達68,501元者,即可免予扣繳。
另前揭年終獎金(品)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31日前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