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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不論營業人之組織別(獨資、合夥、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為何,除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理營業登記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三)至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係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1條(原第20條)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規定,由各縣(市)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所核發,其中包含商業、稅捐(營業登記)、都計、建管、消防、警政、衛生、環保等相關審查事項;同時其辦理之主體僅限於獨資、合夥及公司組織。
(四)據上,營業登記與營利事業登記二者之法據、目的、主管機關均不相同;就二項登記之關係而言,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人,即屬已辦妥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但是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必表示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例如財團法人辦理營業登記,屬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但並無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又如甲公司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即亦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綜上,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不問是否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均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事宜。
(五)另營業人不論屬辦理營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者,均會編配有8位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如民眾對於任何事業、機關、團體、機構或組織等主體,究竟是否係屬營業人存有疑義,可以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消費券兌付專區中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或就近電洽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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