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占納稅人便宜。財政部規定,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的原因一旦消滅,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向稅捐機關申報者,日後主動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課稅時,加計利息日期以至「申請改課日」止,不再後延至繳納截止日。

以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千分之2為例,若不再做自用住宅使用,即應改按一般稅率課稅。甲的自用住宅在98年1月不再做自用住宅,但甲遲至3月底才主動稅捐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課稅,稅捐機關4月核定甲需在4月底前補稅。

依據新規定,甲補稅加計利息截止日只到3月底,不是4月底。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納稅人因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後來自行申請並經核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其依法加計利息截止日期,只需計至自行申請改課之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納稅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其補徵稅款加計利息截止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應計算至補繳之日止。

但是,賦稅署說,基於地價稅係納稅義務人自動申請補課報改課後,仍須由稽徵機關查明相關事實並核定發單,由於稽徵機關查核作業期間,不能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且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時,亦無法預知確切補繳日期,財政部因此決定放寬納稅人補稅加計利息的計算規定,減輕其罰鍰負擔。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