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同意放寬企業取得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等,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的土地補助款,可分年認列收入繳稅,以減輕企業每年的所得稅負擔。

政府為推動重大建設或開發閒置土地,每年均編列多項補助經費核發給符合資格的營利事業領取,以鼓勵企業積極參與開發。

不過,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土地補償金額龐大,如果全數在同一取得年度課稅,將會造成企業極重的稅捐負擔。

因此,財政部已經發布最新解釋,規定包括營利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所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取得政府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的土地補助款等形態的案件,得按地上建物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不必在同一年度內申報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 95年2月1日因購地並取得土地產權移轉證明,縣政府依相關要點發放第一期土地補助款2,500萬元,甲公司在 96年7月1日設廠完成,並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取得第二期土地補助款金額2,500萬元。

依據新規定,甲公司95年可以暫免將第一期補助金列為其他收入課稅,但96年起,應合併第一期與第二期補助金額總計5,000萬元,按地上建物的耐用年限(一般為20年)分年認列應稅收入,即96年應申報的收入為125萬元(5,000萬元÷20年×6月÷12月)。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補助款時,必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除諸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領取的土地補助款,可以分年認列收入之外,企業自政府機關所領取的補助款,若屬於如研究補助費等性質者,仍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全額報繳所稅,不符規定者除將被調整補稅外,還可能會加課漏稅罰鍰。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