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者,稽徵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

如某一納稅義務人甲君經復查決定後之應納稅額為新台幣120萬元,其未繳納半數稅額(6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即提起訴願,國稅局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後,執行處查明甲君在A銀行存款有61萬元,將之查扣並執行徵起,此時甲君不得以其已繳納半數稅額要求停止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為避免因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之損害,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仍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04-23051111轉8335,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路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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