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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依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本局表示,因現行收銀機產製及進口廠商生產之收銀機均已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且產出之銷售金額日報表或月報表亦係營業人作為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配合實務作業,修正上開收銀機辦法,且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另為順應電子化潮流,上開日報表及月報表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限保存,其原始報表得予銷燬,嗣後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始須複印報表提供,以資簡化。

本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


日期 2010/7/12
發佈單位 審查四科
聯絡人 林音茵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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