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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健保掛號費及部分負擔收入核定原則說明如下:
健保掛號費及部分負擔收入,原則上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上所載門、住診人次乘以掛號費單價及部分負擔金額認列,惟醫療院所如非依該表資料申報,則應另行提供相關資料供該局查核認定。
醫療院所如主張對部分情況特殊病患未收掛號費收入者,應以電腦或人工逐日列冊,列明患者姓名、年齡、病歷號碼及電話等相關資料,以供該局核實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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