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
該所進一步指出,保管箱內置放之物品,經國稅局點驗、登記後,准由繼承人領回,至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為黃金、珠寶等,以繼承開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如為外幣,以繼承開始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價值,如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併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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