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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與買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經退還買方所支付金額,另取得其額外給付之違約賠償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同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否則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不要疏忽。
中區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賣方)與A公司(買方)已訂立土地買賣契約,A公司因故無法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乃協議解除該買賣契約,由甲君退還A公司支付價款,A公司同意支付甲君違約賠償金2,000,000元,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經該局以系爭違約賠償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非屬損害賠償性質,乃核定其他所得,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並以甲君漏未申報,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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