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8日表示,計算遺產扣除額時,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親屬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不可將次親等親屬計入,以免申報錯誤。

 根據財政部在95年底,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但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改以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的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指出,被繼承人如遺有5名子女均拋棄繼承,雖由其成年孫子女8名繼承,惟其可扣除數額應以其5名子女繼承之原得扣除數額為限,亦即可扣除數額仍為225萬元。

 但是若僅由其成年孫子女3名繼承時,則其可扣除數額為實際得扣除數額,亦即可扣除數額為135萬元。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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