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想被另一方知道,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不希望自己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調時,須於99年4月2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一、以書面通訊方式(含郵寄、傳真、臨櫃或寄發電子郵件)申請者:填寫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4月20日前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二、利用網路申請者: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8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4月1日至4月20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 tax.nat.gov.tw)申請。自98年起內政部不再提供家暴資料供綜合所得稅申報分戶運用,故仍須於4月20日前利用上揭方式申請,其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才不致於被另一方得知。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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