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近日發現,有民眾在死亡前二年內將鉅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轉存到配偶名下,但繼承人卻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結果遭國稅局查獲,按當初50%遺產稅率遭補稅並加罰一倍,8,600萬元存款因而泡湯。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及其配偶於95至97年間,皆有鉅額分離課稅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利息所得,經稅局查得甲君死亡當日,餘額應有3億900萬餘元,但繼承人僅申報1.64億元,其餘1.45億元,則主張並非甲君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因此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夫妻兩人NCD利息所得成反向消長,也就是甲君的利息所得遞減,而妻子的利息所得遞增,研判甲君原持有的NCD,是在死亡前陸續移轉給妻子,與繼承人主張甲君妻子名下的NCD,全部都不是在甲君死亡前兩年內贈取顯有矛盾,因此中區國稅局將甲君妻子名下NCD逐筆查核資金流程,確認甲君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NCD共計8,600萬元,漏未申報併入遺產總額,按當年的遺贈稅率課50%,核定補徵甲君遺產稅4,300萬元,並因漏報NCD 遺產處一倍罰鍰4,300萬元。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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