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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元32.9370 日圓 0.3508 澳幣26.2308 加幣29.0333
歐元45.8775 港幣4.2259 韓圜0.0259 馬幣9.3737
匹索 0.6904 英鎊51.5966 新幣22.6441 南非 3.9691
瑞典 4.3438 瑞士30.4425 泰銖0.9470 印尼盾0.0031
上述匯率資料並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首頁「外僑稅務\中文相關說明\外僑綜所匯率明細表」項下查詢。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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