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表示,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課稅的對象是以「住所」、「經常居住」,做為認定標準。若在國內無住所,一個年度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也符合課稅標準。
由於個人海外所得民國99年起課稅,同時符合個人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等多項條件,將被扣以20%最低稅負,並在100年申報99年海外所得時適用。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是指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於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財政部說,考量戶籍地乃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繫,有戶籍者,可享有健保、投票權、自由入出境及在台投資置產等權利及便利,且戶籍地是表彰在該地的社會、法律關係或經濟生活關係,顯示在該地有久住之意。
財政部表示,現行稽徵機關將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一天以上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條件,認定為境內居住者並核課稅捐,是符合權利義務配合原則,此一認定方式也獲得行政法支持。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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