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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下的房地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予說明如下: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故個人將房地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除確屬無償外,尚需符合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才沒有核課租賃收入的問題。而股東將名下不動產無償借給自己投資的公司使用,既係供營業使用,依法應課徵租賃收入。
依財政部各年度頒訂之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房屋(含土地)出租,以座落於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準用直轄市的縣(依現行地方自治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惟未改制為直轄市的縣)、及其他縣市不同而有不同租金標準。以個人97年度將名下座落於新竹縣房地無償供公司使用為例,稽徵機關係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若個人純粹出租土地,則不分直轄市、準用直轄市的縣及其他縣市,均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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