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未申報的補稅案,國稅局已發單,繳納期間自 8月16日至 8月25日止。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天表示,台北市共1萬6千多件,補稅金額1億6200萬元。這已比95年的1萬8000件,94年的2萬6000件減少,改善不少。

 納稅義務若逾期繳納稅款,就無法採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或至便利商店繳稅,且自 8月26日起算,每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天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按日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至於,96年度所得在97年度 5月1日至 6月2日繳納,為何從今年的 8月26日才開始計算滯納金?而非自去年的 6月3日開始算?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因為未申報案件,補稅之外,要加處0.5倍以下的罰鍰,所以滯納金不從申報日截止日起算,否則罰很重。

 只有當有申報、未繳納案件的滯納金才是從每年5月底申報日截止日起算

 且依據財政部規定,如果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漏報稅額在1萬5000元以下,只會補稅,不會處罰0.5倍。


【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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