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避險天堂的黃金,在金融海嘯衝擊下,成為投資客最愛,但民眾追逐金光閃閃「黃金夢」時,包括金飾、黃金存摺、黃金基金與黃金期貨等,若是賣出時,將涉及不同課稅問題,不要忘記要報稅,以避免漏報被罰款。
去年不少民眾拋售黃金,民眾要注意會面臨報稅問題。當民眾在去年赴銀樓賣出金飾後,收入在五萬元(含)以下者,並不課稅。但全部收入逾五萬元時,則要課稅。例如:收入為六萬元時,就要以全部收入六萬元,再乘上純益率六%計算所得,則為三千六百元,在今年五月報稅時,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將三千六百元合併其他綜合所得裡,申報繳稅。
目前黃金商品中,包括黃金現貨、黃金存摺、黃金基金,以及黃金期貨等四種,課稅規定並不相同。
國稅局說,民眾賣出金飾,原本應該申報的是「財產交易所得」,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成本,但問題是,若賣方沒有保留原始購買單據,成本認定上容易引發爭議,因此改以「一時貿易所得」課徵綜所稅。
對黃金存褶買進賣出,只要有賺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若有損失則可扣抵,但只能在財產交易所得項目下扣抵,當年若沒有抵完,可留待未來三年扣抵。
國稅局說,實體黃金交易,如同房屋買賣,必須課財產交易所得稅。若購入時的交易憑證不見了,可向台銀調取歷史牌告資料,再向國稅局舉證。
黃金基金的所得,原本應繳稅。但市面上黃金基金連結商品大多是海外商品。目前稅法規定,海外所得是免稅,因此黃金基金的海外收益等於免稅,以致成為目前黃金商品中,唯一免稅。
至於黃金期貨,賦稅署將其歸類為期貨交易稅條例中「其他期貨交易契約」,以每次交易契約金額交易稅,目前市面上不論是美元或新台幣計價的黃金期貨,一律課徵百萬分之二.五交易稅,但不用繳綜所稅。
- May 01 Fri 2009 00:41
賣金飾逾5萬 漏稅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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