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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稅負優惠,免關稅和營業稅,但甲公司之後出售該機器設備,未補繳所免稅捐,被國稅局查獲後,不但會補稅還將遭到處罰。

甲公司於95年1月自國外進口價值5,200萬餘元的機器設備,符合促產條例規定,免納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後來台北市國稅局派員至甲公司營業現場查看,發現該進口機器設備已不在營業現址,甲公司也表示,已經將該機器業出售。因此國稅局核定補課營業稅甲公司200萬元,同時也便通報海關補徵進口稅捐。

不僅如此,台北市國稅局也查獲,甲公司將機器設備出售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造成漏報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鍰700萬餘元。而甲公司未申報的出售資產收益,除補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就漏報所得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若符合促產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可享有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在機器、設備輸入後五年內,因故轉讓或變更用途,與當初進口時的減免條件或用途不符者,必須補徵相關稅捐。

國稅局表示,若轉讓給其他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其他屬科學工業的公司,就不受五年不可轉移的限制。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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