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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已拆除,卻仍遭南區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所有人提起行政訴訟,敗訴。
南區國稅局指出,出租房屋若有變更增建,應即時進行變更申報,否則國稅局可能會誤課房屋的租賃所得。未盡到主動申報義務的民眾,即使提起行政訴訟,結果也不見得對民眾有利。
南區國稅局日前審核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一位甲君有房屋出租,但93年度未列報房屋出租的租賃所得,南區國稅局按例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甲君的租賃收入,並減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定租賃所得並向甲君補課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他出租的房屋僅有一樓並無二樓,因為國稅局引用的稅籍資料有錯誤,所以對他核課的租賃所得也不合理。但甲君提出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也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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