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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為了保全稅收,常對欠稅的企業負責人或股東限制出境;一名外籍配偶不滿只因為欠稅的先生過世,一家五口就全被限制出境,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侵害遷徙自由,違反比例原則,判決財政部敗訴。

也就是說,稅捐機關遇到欠稅又遭清算的公司時,應該要先確認誰是清算人,並只能對該清算人限制出境,不能將過世清算人的所有繼承人一網打盡,否則有違憲之嫌。

阮姓外籍配偶主張,他過世的先生是永茂盛公司的唯一股東,目前公司面臨清算,但高雄市國稅局卻因為永茂盛滯欠93、94年營所稅235萬元,唯一股東又過世,轉而限制她與四個子女出境;她試圖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表示,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果股東死亡,其清算事務應由繼承人接手;在本案,因為是一人公司,照理說要由唯一股東顏姓男子擔任清算人,但因顏男過世,繼承人不只一人,繼承人應該要互相推選其中一人代理清算業務。

不過,合議庭也發現,如果繼承人沒推選其中一人綜理清算事務時,法律並沒規定應該要由誰接手,形成法律漏洞;因此,為了使清算程序可以順利進行,稅捐機關應該要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後,才能對法院指派的清算人限制出境。

合議庭認為,在這件案子中,國稅局並沒有先向法院聲請指派清算人,所以阮女仍不具清算人的身分,但國稅局為了保全稅捐,就逕自將顏男所有繼承人都限制出境,明顯侵害多數繼承人的遷徙自由。

合議庭強調,法律之所以沒有規定由所有的繼承人共同代理清算業務,就是考量繼承人並非自願,且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營運與財務 【 2009/0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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