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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 )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並由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
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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