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許多企業將應收帳款呆帳列入營業費用,想藉此避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應收帳款票據或各項欠款債權,超過兩年未收回本金或利息,一定要附上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49條,應收帳款必須符合以下二要件之一,才可列為呆帳損失,包括: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有一甲公司,94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無法收回貨款呆帳損失1,000多萬元,是89年間銷貨給A、B、C、D四家公司的應收帳款。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證明曾積極催收,所以不讓甲公司認列呆帳。
甲公司不服,提行政救濟,向法院表示因公司改組、遷址,導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催收證明。
甲公司也請到A、B公司負責人到法院作證。A、B公司負責人表示確實沒有付款,且曾收到原告寄發的催收文件。甲也舉出C、D公司付款支票跳票的退票理由單。
最後行政法院仍判決甲公司敗訴,因A、B負責人90年後就不再任公司負責人,不清楚公司還款,法院認為A、B公司在90年後仍有還款可能,呆帳不符「債權已逾期兩年」的列報損失條件。C、D公司所欠貨款,甲公司則無法舉出任何催收證明。
【2011/04/22 經濟日報】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