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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員工分紅費用化自民國97年1月1日施行,時有公司詢問其實際支付與估計數間差異之處理方式。依據台財稅第09804529490、第09604531390號函釋,倘該紅利酬勞係依盈餘固定比例提列,而經股東會決議實際支付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較估計數為高,得認列為支付年度費用;倘公司得自由預估給付比例,而董事會決議實際支付數較預估數為高,且產生重大差異時,應列為估列年度費用,若次年股東會決議仍有變動,則差額列為次年損益。而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因係預估數,實際尚未發生,若因員工拋棄或逾給付時效時,應於給付責任消滅年度轉列入其他收入內申報。營利事業如對員工分紅費用化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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