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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12日表示,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安裝地點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若遷移安裝至不合法的廠區範圍者,相關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會遭取消,且優惠租稅已認列部分會遭追回,屆時將有補稅的問題。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有關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因與促進產業升級的立法目的有悖,將無法享有投資抵減。

 經濟部工業局亦規定,公司購置機器、設備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其安裝地點應以公司所在地,包括總公司、分公司、營業所、研究發展中心等地點為限,供生產用者,並以安裝於該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的工廠為限。

 國稅局強調,若公司遷移具有投資抵減設備,遷移地點有違反上述規定者,相關租稅優惠會遭到取消,若過去年度已經認列的投資抵減稅款,則會被追回,必須補稅。

 該局舉近期轄區內案例說明,甲公司93年度購買國內全自動高速凹版輪轉九色印刷機自動化設備1台計1,075萬元,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118萬2,500元。

 國稅局於95年12月5日派員實地複勘時,發現該設備已擅自變更安裝地點於農業區,於是不准認列投資抵減稅額,並就已抵減營所稅款118萬2,500元加計利息追繳。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所擁有的該項設備之所以遭到搬動,主要是甲公司因為擴廠,買下旁邊的農地做為擴建廠區之用,因廠區動線更動,致使該設備放置到違規廠區,因此,才導致118萬元的投資抵減資格遭到取消,被國稅局追回先前已抵減的稅款。

 國稅局強調,投資抵減設備可以遷移,但須將其放置在適用分區管制的合法區域之內,國稅局於事後實地勘查,如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將以勘查結果為準,請公司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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