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放寬企業列報修繕費用支出上限至8萬元,並免對因匯率調整發生的帳面差額轉作增資部分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新修正規定最快 9月14日起生效適用。

財政部此次配合稅法、商業會計法及賦稅改革委員會簡政便民原則等法規變動,大幅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朝從寬、鬆綁的方向修正。主要修正條文包括:

一、簡化商品、原料等因故報廢,或生鮮農漁產品過期、變質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損失,免除報備程序。商品盤損、報廢與災害損失報備期限自15天延長為30天。

二、配合國際化公司設區域總部有效管理各分支機構趨勢,准予不對外營業的區域總部如另設有營業部門,可由其營業部門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及區域總部管理費用。

三、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超過二年,支出金額原不得超過6萬元,基於簡化帳務與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因數,支出金額上限調高為未逾8 萬元者,得以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四、因應企業多樣化經營模式,促銷手法與樣態日漸翻新,准予企業列報廣告費用支出,只要確能舉證,不在查核準則明定範圍內的廣告費用,也可核實扣除。

五、增訂被投資事業因合併、破產時,得以被投資事業合併或破產證明文件認定投資損失。屬於國外或大陸地區投資損失,應有我國駐外相關機關如商務代表、使領館或外貿機關,或受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的證明文件憑以認列損失。

六、明令因合併、破產及清算的投資損失認定時點,包括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的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日為準。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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