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逕行發布行政命令,要求企業帳載應付未付的費用或損失,超過2年而還沒有給付時,應將這些費用或損失,轉列在「其他收入」科目下,等到實際給付時,再從營業外支出科目列帳。這種所得稅法沒有規範的法律規定,涉及兩項行政命令,都會增加企業當年度的所得及應納稅額,全體大法官昨天一致指出,這兩項行政命令,違憲。

 大法官在作成的釋字第657號解釋文指出,兩項違憲的行政命令,應該從昨天公布解釋文日起,最遲1年內失效。

 大法官沒有要求違憲的兩項行政命令立即失效,是留給財政部一個修法的空間。如果財政部認為,這兩項行政命令的規範,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有必要繼續規定,就應依憲法租稅法律主義精神,在1年內完成修法,將它納入所得稅的條文中。

 這號解釋文是由高雄的三夏企業與三裕木業等兩家公司,所提出的釋憲聲請事件,聲請人主張,財政部所公布牴觸憲法規定的這兩項行政命令,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逾越租稅法律主義及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公平原則與時效法定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三夏為何要釋憲呢?主要是因為三夏在9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原列報非營業收入總額,包括其他收入229萬餘元。南區國稅局經查認為,三夏92年度應付利息中有4,931萬元,是90年度發生的,而且是逾2年尚未給付的費用,於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轉列其他收入科目,核定三夏其他收入5,161萬元;93年度則核定為4,580萬元,使得三夏就這兩年度的所得稅遽然增加超過2、30倍。

 大法官審議後認為,這兩項行政命令的內容,所得稅法內並無規範,顯然超過母法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的所得及應納稅額,且可能帶來一時不能克服的財務困難,危及企業的經營。

 大法官認為,既是如此,這兩種行政命令,顯然不是「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但憲法清楚規定,只有屬於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或技術性次要事項,才可以由財政部發布命令作必要的規範。否則,凡是涉及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都應該要用法律明確規定。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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