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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證券公司關於民國90年度營所稅申報,所涉及認購權證避險損失應否課稅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廢棄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統一證的勝訴判決,改判統一證敗訴確定。統一證因此將有超過1億元以上金額的避險損失、發行費用及交際費必須列入課稅範圍。

 這是最高行政法院第7件對權證避險損失認定是不得提列為成本費用,必須課稅的終局判決,預料先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的近20家證券商,都將陸續遭到最高行政法院改判敗訴。

 證券商關於認購權證課稅問題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迄今既然已有7件判決,將券商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勝的案子改判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多數庭的見解顯然趨於「一致」,對於卡在該院的同樣爭訟,何不儘早統統判決下來,讓業者早日脫離纏訟的困擾。

 民國 96年6月22日所得稅法修正增訂第24條之2規定,在同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告施行;這項新增規定同意,避險損失可以從權利金收入減除。但在新法並未規定可以追溯既往,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按舊法規定統統都要課稅,此一見解,最高行政法院透過一件又一件的確定判決,讓外界知悉該院的「見解一致」業已顯而易見。

 統一證是在9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遭到國稅局否准認列發行權證所進行避險的交易損失1億多元,並剔除統一證提列權證發行費用2,000多萬元,及出售價證券免稅所得分攤交際費429萬餘元等,統一證不服,打起行政訴訟。不過統一證這3部分的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全部駁回。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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