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機構接受勞委會職訓中心委託代辦家庭看護人員訓練,因而收到勞委會補助款,該款項可否適用教育勞務免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機構所屬訓練中心並非上開法條所稱之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應無教育勞務免稅規定之適用。
又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構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委訓所提供的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陳小姐所稱接受委託申辦的職業訓練,非屬營業稅法規定教育勞務範圍內,不適用免稅規定,故其收受勞委會委託代辦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課徵營業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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