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進口人辦理退稅手續,財政部指出,即日起營業人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經海關核准退還其他進口稅費,導致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原進口地海關核實退還。
現行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進口貨物溢繳營業稅案件,由於排除在原進口地海關辦理退稅的範圍,造成該營業人需另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困擾。
但是因為現行進口貨物,除合於免稅規定者之外,一律要在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財政部因此重新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發生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營業稅,也應該由海關辦理徵、退稅事宜較為妥適。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的營業稅額,屬於進項稅額的減少。因此,營業人如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始經海關核退同筆進口貨物溢繳營業稅額者,應依92年的行政命令規定,在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營業稅進項稅額,漏未申報者,視同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除需補稅還要受罰。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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