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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得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故營業人在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買受人,若開立予非實際買受人,縱然已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仍將依上開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喜宴自亦為自然人之消費行為,與營利事業並無關係,縱由營利事業支付費用,餐廳依規定仍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自然人,若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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